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
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文书
文章列表

刑事案件抗诉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刑事立案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2023年3月15日  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   http://zjklsxsbh.maxlaw.cn/

  贾永发律师,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刘宏伟,现执业于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刑事案件抗诉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一、刑事案件抗诉指导意见是怎样的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第二十九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进行的询问、讯问等调查活动,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调查人员也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是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第三十四条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五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六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综上所述,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有异议的,那么可以及时的提出抗诉,最好是能够委托律师代理来向检察院来提出申诉,一般对申诉案件当中需要作出详细的要求,等到案件在一阶段审判后,才能够提出上诉申请。

刑事立案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一、刑事立案民事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情形主要有: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1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6、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前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7、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18、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的中断都是有针对于性的,一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是不可以进行实施这个条款的,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才会更好的作出处理的方法,不同的情况所作出的方式就会不一样。


文章来源: 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判决书送达方式 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词如何书写?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 刑事裁定书是否要给辩护人送达
  • 3.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 4.交通肇事刑事上诉状 贩毒死刑文书下达的时间是多久
  • 5.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指什么意思 诉讼文书与司法文书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