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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2023年6月16日  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   http://zjklsxsbh.maxlaw.cn/

  贾永发律师,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刘宏伟,现执业于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一、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真实性怎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非法证据的处理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法庭质证原则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鉴定书能作为刑事的证据。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所有的法条和章节全部都是必备的,甚至是庭审过程当中平时一些不被大家所注意的细节性的问题也全部都有一定的要求。而且刑事诉讼法相较刑事庭审也是必备的一部法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脚步来一起了解一下,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什么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具体措施


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二、审判公开的原则


1、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3、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4、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5、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三、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1、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3、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四、追究外国人刑事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必备的原则是很符合我国的司法结构体系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就专门赋予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这两个不同部门之间,单独行使相关权利的规定,而且和刑事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员,刑事诉讼法都确保了其具体的参与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专门强调了外国人在我国违反法律的后果。







文章来源: 大同找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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